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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迅安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三街12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77704G。法定代表人:杨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亭岗路18号(自编2)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0107L。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迅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迅安电梯有限公司4795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号大型汽车、粤A×××××号小型汽车、粤A×××××号小型汽车、粤A×××××号小型汽车、粤A×××××小型汽车,共五辆;(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档案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未能实施评估拍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