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彦彬与被告窦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彬,窦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313号原告苏彦彬,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窦广宇,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彦彬与被告窦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苏彦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彦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书记员 吕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