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彦彬与被告窦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彬,窦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313号原告苏彦彬,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窦广宇,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彦彬与被告窦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苏彦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彦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月七日书记员  吕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