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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汉敬、李锡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敬,李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汉敬,男,194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锡胜,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锡胜的执行款46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