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高执裁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玉本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玉本,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高执裁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玉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玉本,系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苏州市。第三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玉本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2)京中信执字000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玉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82910416.66元(利息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承担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7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0786元(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垫付),共计83537202.6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玉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销售部、财务室等采取了搜查措施,对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和徐玉本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限制被执行人徐玉本出境,并扣留其护照。通过财产调查,本院扣划、扣押被执行人存款、现金1425520.10元,已交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4台车辆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徐玉本持有的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3300万股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顺序查封),并分别查封了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宁景花园小区1号楼、12--15号楼的在建房产341套及宁景花园小区建设用地,后委托对该341套在建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因以上房产虽已向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又擅自销售、抵顶债务、工程款等,且绝大部分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房产还存在再次出售的情况,该房产均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执行实施阶段无法对相关实体权利作出认定。本院仅对无人主张权利的36套在建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作价14676387.57元交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又发现5套空置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作价1912225.61元交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裁定对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4098341.51元予以强制执行,但宁夏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处置,尚不足以清偿该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到期债权暂无法实现。综上,本案已偿还债权18014133.28元,尚有65523069.38元债权未清偿。因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完成宁景花园小区在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房产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按期交房、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引起购房户及小区住户的强烈不满。后期该房产还面临收取购房户未付余款、在建工程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和相关物业的完善、办理产权证等一系列问题,故应综合考量,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要妥善保护好购房户及小区住户的民生权益。且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本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该刑事案件正在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部分房产的处置方案还要取决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财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拜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