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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3035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华岩步行街光明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职位,经理。被告:葛龙,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滦县。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