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2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荣,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建平,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王兴荣诉被告宋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皖0523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元。原告王兴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荣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建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