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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2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2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兴荣,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建平,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王兴荣诉被告宋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皖0523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元。原告王兴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荣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建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