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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峰利与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利,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120号原告:梁峰利,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水,陕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建超,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西郊实验中学南。法定代表人:余建伟,系公司经理。原告梁峰利与被告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峰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峰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峰利承担。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