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峰利与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利,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120号原告:梁峰利,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水,陕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建超,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西郊实验中学南。法定代表人:余建伟,系公司经理。原告梁峰利与被告麻建超、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峰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峰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峰利承担。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