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纳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909号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郝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婕,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纳小刚,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纳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顺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巴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