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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辛发有与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发有,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513号原告:辛发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祥园8号2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新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二段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谢新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辛发有与被告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辛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发有负担。审判员  许静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丽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