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华德与被执行人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任华德,1972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XX,1973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任华德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4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销款项等各项费用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农行苍溪人民中路支行帐户(余额4.73元)、邮储行苏州市相城支行帐户(余额11.85元)、其他银行帐户上无余额;委托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R×××××号车两年,但没有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无房,无股票,无工商企业注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户籍地又在四川,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常在外从事工作,原在常州,现可能在贵阳,故暂查找不到,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