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与张立旗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张立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民。被执行人:张立旗,男,1962-07-29,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与张立旗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