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柳银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全,柳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全,男。委托代理人:孔斌,男。被执行人:柳银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全与被执行人柳银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4)潼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银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双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照(2014)潼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柳银刚应向李双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33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431元由柳银刚负担。经本院强制执行,柳银刚向李双全偿还了3800元,剩余292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李双全与被执行人柳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党 飞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