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永魁与潘志涛、董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魁,潘志涛,董怀丽,李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704号原告张永魁,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潘志涛,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董怀丽,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李秀杰,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魁与被告潘志涛、董怀丽、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