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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永魁与潘志涛、董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魁,潘志涛,董怀丽,李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704号原告张永魁,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潘志涛,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董怀丽,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李秀杰,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魁与被告潘志涛、董怀丽、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