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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巨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花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71号原告:刘巨林,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镇淮楼东路78号负责人:高殿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被告:花晖,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巨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花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巨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巨林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 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