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胜辉与刘春英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辉,刘春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93号原告王胜辉,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311985********,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北兴村*组。被告刘春英,女,1987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7********,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北兴村*组。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8年8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长女王诗涵(2008年5月23日出生)、婚生长子王梓竣(2012年3月4日出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胜辉与被告刘春英离婚;二、婚生长女王诗涵(2008年5月23日出生)、婚生长子王梓竣(2012年3月4日出生)随原告王胜辉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王胜辉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胜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瑞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