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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与绍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绍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35号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潼溪生米茶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6973157-3。法定代表人:王保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绍鹏飞,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绍鹏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南昌建强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