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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永新与吴召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新,吴召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88号原告:刘永新,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吴召章(曾用名吴兆毅),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新与被告吴召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新撤回对被告吴召章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新负担。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秀莲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