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蔡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蔡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谦。申请执行人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鄂11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蔡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1776.2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后,被执行人蔡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