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福田、李兰芬等与段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田,李兰芬,段思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552号原告:杨福田,男,194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金房南区。原告:李兰芬,女,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房南区。被告:段思萍,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原告杨福田、李兰芬与被告段思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田、李兰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田、李兰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自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