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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来省与刘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来省,刘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55号原告:安来省,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刘延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原告安来省诉被告刘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来省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来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来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来省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