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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豪迪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上海豪迪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714号原告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豪迪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迪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胡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黎红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