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利娜申请执行叶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利娜,叶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姚利娜,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叶猛,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姚利娜申请执行叶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猛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利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康 文审判员 葛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鲁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