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广富、蔡爱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富,蔡爱英,朱金明,朱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广富,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蔡爱英,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朱金明,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朱东平,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孟广富、蔡爱英、朱金明、朱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孟广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8177.73元;承担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29万元,按月利率16.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蔡爱英、朱金明、朱东平对孟广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孟广富、蔡爱英、朱金明、朱东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查到被执行人朱东平、朱金平名下各有2辆和1辆摩托车,无处置价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广富、蔡爱英、朱金明、朱东平列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