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庆东与陈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庆东,陈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5094号原告:赖庆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金群,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赖庆东与被告陈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庆东到庭参加诉讼,陈金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庆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金群向赖庆东偿还借款1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陈金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6日,陈金群由于家庭周转不灵向赖庆东借款16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至今,陈金群未向赖庆东偿还任何款项,严重损害了赖庆东的合法权益。陈金群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赖庆东提交的借条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6日,陈金群向赖庆东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其向赖庆东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庭审中,赖庆东自认,陈金群于2016年8月31日向其偿还借款48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赖庆东与陈金群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条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现赖庆东要求陈金群还款,本院予以支持。陈金群已于2016年8月31日向赖庆东偿还4800元,还应偿还160200元。本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赖庆东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陈金群主张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陈金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陈金群应偿还赖庆东借款人民币160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金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庆东借款人民币1602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6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赖庆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赖庆东负担300元,陈金群负担3300元;公告费凭票据,由陈金群负担。陈金群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慧人民陪审员 王晶人民陪审员 张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萍附: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