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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岑某婷、李某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婷,李某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岑某婷,女,1990年11月2日,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里,男,1989年7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岑某婷与被执行人李某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62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春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