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柏悦与被保全人李炎均、李国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5号申请保全人:黄柏悦,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第四队。被保全人:李炎均,男,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汇泗里。被保全人:李国球,男,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亭里二巷**号301。申请保全人黄柏悦与被保全人李炎均、李国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黄柏悦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炎均、李国球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李国球名下暂被扣在新会区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南中队的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保全人黄柏悦以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黄柏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黄柏悦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温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