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20号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被执行人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息的利息;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对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按月利率10.8‰从2013年11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800元、执行费3270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岳铸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