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吕英奎、蔡俊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英奎,蔡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36号申请执行人吕英奎,住献县××小区××单元××室,联系方式136××××1666。被申请执行人蔡俊霞,住青岛××开发区××路××楼F2,1701室,联系方式137××××6870。本院在审理吕英奎申请蔡俊霞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吕英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吕英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