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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吕英奎、蔡俊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英奎,蔡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36号申请执行人吕英奎,住献县××小区××单元××室,联系方式136××××1666。被申请执行人蔡俊霞,住青岛××开发区××路××楼F2,1701室,联系方式137××××6870。本院在审理吕英奎申请蔡俊霞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吕英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吕英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