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陈遵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40号被执行人陈遵文,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呼图壁县。被执行人陈遵文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7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7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遵文在监狱服刑至2023年5月18日止,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陈遵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