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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刘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737号原告:王涛,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渤海轮渡有限公司船长,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丽琴,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