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刘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737号原告:王涛,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渤海轮渡有限公司船长,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丽琴,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