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与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1民初533号原告: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电厂内。负责人:俞双林(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辉,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昭平分所)律师。被告: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199号,现住所地昭平县马江镇古袍矿区大王顶金矿。法定代表人:莫绍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兆洪,该公司职员。原告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以下简称德运厂)与被告广西昭平昭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兆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昭金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原告按约定供货13吨钢球给被告,每吨5700元,货款共计74100元。原告按时开了74100元的发票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足额付清货款。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支付了44100元货款,之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余款,至今尚欠30000元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双方买卖关系属实,但被告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后,原告长期未向被告主张索要过货款,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条1份,原告用于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3吨钢球的事实;(2)增值税发票,原告用于证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74100元的税票;(3)《原告收款明细表》,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4100元的货款,尚欠原告300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收条过于简单,没有公司的盖章。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上有被告昭金公司职员XX冰的签名确认,证实了被告昭金公司收到原告的钢球13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0日,原告按约定供货13吨钢球给被告,每吨5700元,货款共计74100元。原告按约到税务部门开具了74100元的税票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足额付清货款。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支付了44100元货款,之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余款,至今尚欠30000元货款。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另查明,(1)XX冰是昭金公司的职员;(2)被告昭金公司于2016年间将公办地址搬迁至昭平县马江镇古袍矿区大王顶金矿。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4年7月10日,从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时,实际已经欠原告的货款,原告应当在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2014年8月14日,被告支付了44100元货款,形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应当从次日起二年内向被告主张尚欠的货款。被告搬迁办公地址,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已超过二年,且原告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德运厂与被告昭金公司的钢球买卖关系客观存在,但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平桂管理区西湾德运耐磨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永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