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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317史守运与刘明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守运,刘明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317号原告史守运,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刘明闯,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史守运诉被告刘明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向原告史守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史守运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史守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守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本院退还原告史守运135元。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