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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曾国亮与李八四、邓晓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亮,李八四,邓晓慧,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586号之二原告:曾国亮,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42109432。被告:李八四,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邓晓慧,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紫云大道20号。机构代码:58401597。法人代表:罗细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号码:13609199810905355。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亮诉被告李八四、邓晓慧、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下发了(2016)赣0981民初15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本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曾国亮向本院提出恢复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