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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桂贞波、黄鲜华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贞波,黄鲜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桂贞波,男,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鲜华,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贞波、黄鲜华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贞波、黄鲜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桂贞波、黄鲜华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契税3018元、违约金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