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叶仕强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仕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仕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雄,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孔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容,公司职员。上诉人叶仕强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叶仕强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仕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仕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叶仕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