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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叶仕强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仕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仕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雄,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孔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容,公司职员。上诉人叶仕强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叶仕强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仕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仕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叶仕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