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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谢素琼罗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特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素琼,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特31号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2054270487X。法定代表人:张春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贵明,男,1968年1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谢素琼,女,1982年0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罗伟,男,1979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2017年07月20日,重庆市武隆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兴农融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谢素琼、罗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的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代偿本金480000元及利息4782.2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军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6年08月24日,谢素琼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借款,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渝三银GRJP01702016100100号),约定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08月25日),武隆兴农融资公司、罗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武隆兴农融资公司与谢素琼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担委2016-20号),内容为谢素琼委托武隆兴农融资公司为其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借款的500000元(合同编号:渝三银GRJP01702016100100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武隆兴农融资公司与罗伟签订了《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个保2016-20号),约定罗伟自愿为谢素琼委贷的500000元(合同编号:武兴农担委2016-20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谢素琼、罗伟还就谢素琼委贷的500000元(合同编号:武兴农担委2016-20号)提供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于2015年08月02日在武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查明,武隆兴农融资公司与谢素琼、罗伟双方约定了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500000元,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代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融资银行实现债权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由于谢素琼未按期结息,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申请借款提前到期,2017年07月06日,武隆兴农融资公司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代偿了谢素琼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4782.29元,共计484782.29元。审查中,谢素琼、罗伟对武隆兴农融资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重庆三峡银行借款借据》、《重庆三峡银行进账单》等证据的成立、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定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谢素琼与武隆兴农融资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委托合同》、《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及罗伟与武隆兴农融资公司签订的《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武隆兴农融资公司自2015年08月02日起,取得了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的房屋的抵押权。谢素琼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武隆兴农融资公司依法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即登记债权金款为500000元。综上,武隆兴农融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素琼、罗伟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武隆兴农融资公司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代偿款484782.2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谢素琼、罗伟共同承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