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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引琴与赖贤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引琴,赖贤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引琴,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赖贤周,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何引琴与赖贤周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赖贤周公积金帐户,轮候冻结了赖贤周银行存款,赖贤周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赖贤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引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