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引琴与赖贤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引琴,赖贤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引琴,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赖贤周,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何引琴与赖贤周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赖贤周公积金帐户,轮候冻结了赖贤周银行存款,赖贤周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赖贤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引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