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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诚勇与姜水媖、廖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勇,姜水媖,廖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1497号原告:陈诚勇,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事业编工作人员,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姜水媖,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腮佗,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怀勇,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珠,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诚勇与被告姜水媖、廖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诚勇、被告姜水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腮佗、被告廖怀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2万元整,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三倍,从借款时间开始直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4月29日,被告姜水媖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且一直逃避在外,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分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姜水媖辩称,1、对借款没有异议,但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不应该计算利息。被告廖怀勇辩称,其未参与该借款,本案借款系被告姜水媖赌六合彩利滚利欠下的赌债,且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案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姜水媖因于2010年4月29日向原告陈诚勇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陈诚勇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做生意用具借人:姜水媖2010年4月29日-7月29日”的借条。借款后,原告亲属于2011年9月将两被告经营的3间杂货店内的存货及一辆面包车处理掉用以抵偿被告姜水媖向原告亲属的借款,此外两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姜水媖因需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本应按约归还借款,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被告姜水媖向原告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本应自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的两年内有效,但因双方均认可2011年9月原告亲属曾找过两被告还款并从两被告经营的杂货店及面包车中抵偿了借款,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从此时重新计算,至2013年9月已届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间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也未在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没有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此应视为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原告的债权自此时开始便已成为自然之债,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在两被告未重新做出还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告亦不能取得胜诉权。两被告关于本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借款用途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本案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本院对此不予评述。综上,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诚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诚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忆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