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879黄其坤与狄亚军、王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2879号原告:黄其坤,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亚军,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海清,男,1952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黄其坤诉被告狄亚军、王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其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浩,被告王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狄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其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事实和理由:因原告黄其坤为被告狄亚军打工,被告狄亚军拖欠原告欠款3万元。2015年8月3日,被告王海清向原告承诺在文宇与祝鸿诉讼出庭证明后付清,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尚余1.5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狄亚军未作答辩。被告王海清口头答辩称,1、我和原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不欠原告一分钱。2、这张承诺是在狄亚军的授意下我写的,当时写承诺书有前提,“文宇”与“祝鸿”俩公司起诉狄亚军案件后,并由黄其坤在该诉讼中出庭作证后,我就支付狄亚军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因原告知道该案的来龙去脉,当时被告狄亚军尚欠原告工资款6万元,原告对出庭作证提出要求:被告狄亚军欠原告的6万元工资款应该归还给原告,当时我们想6万元如果给了原告,原告如果不出庭作证怎么办。当时我们协商先支付原告3万元,尚余3万元根据狄亚军的授意由我书写了承诺书给原告,并且又再次付款原告1.5万元。嗣后,原告在“文宇”与“祝鸿”起诉狄亚军案件中并未出庭,故我前面支付给原告的4.5万元,现我要求追诉这个4.5万元。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黄其坤向本院提供了一张由被告王海清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关于狄亚军欠黄其坤剩余的欠款叁万元,在文宇与祝鸿诉讼出庭证明后付清。承诺人:王海清2015.8.3。原告黄其坤根据以上承诺书陈述:被告狄亚军欠其劳务费合计6万元整,经原告催要,仅支付了4.5万元,尚余1.5万元至今未支付,故要求俩被告支付尚余的1.5万元。经质证,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是在狄亚军的授意下向原告出具的,但承诺书附有条件,在待“文宇”与“祝鸿”诉讼出庭证明后方可付清。事实上,“文宇”与“祝鸿”在诉狄亚军工程量的诉讼有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但原告并没有出庭,嗣后,被告王海清在狄亚军的授意下,还归还了原告1.5万元,被告王海清并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与黄其坤有经济往来,因此自己不承担归还的责任,应有被告狄亚军归还。对此原告仍予以否认,认为没有出庭的理由是因为被告狄亚军要求其作伪证,审理中也未通知原告出庭作证,因此要求俩被告共同归还尚余的工资1.5万元,对此被告王海清仍予以否认。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由被告王海清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黄其坤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一张由被告王海清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结合被告王海清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狄亚军尚欠原告工资款1.5万元,对此被告狄亚军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对被告王海清在该案中是否需要承担归还责任,被告王海清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是附有一定的条件的,即“文宇”与“祝鸿”诉狄亚军的诉讼中,出庭作证后还清,但原告黄其坤未能在“文宇”与“祝鸿”诉讼中出庭,因此不能认定王海清为该债务的加入,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海清承担归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认为被告狄亚军、王海清要求其在“文宇”与“祝鸿”诉狄亚军诉讼中作伪证等抗辩理由,因被告王海清否认,原告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狄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狄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其坤劳务费1.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狄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才保人民陪审员 史建贞人民陪审员 史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