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寅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寅,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融安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寅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桂02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邱寅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寅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邱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其犯罪数额,系累犯,如实供述等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的刑罚,量刑适当,处理正确。在二审期间,邱寅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寅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岗审 判 员 孙 涛审 判 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程路书 记 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