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云龙、常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云龙,常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哲,经理。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89年4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常月,女,1988年6月1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常月按份共有的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印刷厂综合1号楼1层9门商业用房50%;1层8门01商业用房50%份额进行了查封。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朝阳山镇大一步村吉房权磐字第4-6**号房产及附属设施;磐石市东宁街农发行综合楼门市-12号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龙、常月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