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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蔡新凤、郭丽芳、蔡长清、陈美妹、林元成、曾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新凤,郭丽芳,蔡长清,陈美妹,林元成,曾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598号被执行人:蔡新凤,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郭丽芳,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长清,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美妹,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元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曾超琴,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新凤、郭丽芳、蔡长清、陈美妹、林元成、曾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新凤、郭丽芳、蔡长清、陈美妹、林元成、曾超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蔡新凤、郭丽芳、蔡长清、陈美妹、林元成、曾超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