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华,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原审原告李振华诉原审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审原告李振华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振华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振华的起诉。上诉人李振华上诉称:2016年4月8日我告四个被告,铁东区人民法院10月10日开庭审理时,只审了(2016)吉0303行初39号案子,31号案子根本没有审理。庭审中违背法律程序、剥夺我诉讼权利,并强行休庭。10月17日法院强行要求我方撤诉。后我方被告知被告诉人和内容不符需要撤诉重新告诉。我遂于2016年10月18日重新告诉,2017年6月24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裁定书。铁东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重违法。本案是因为2015年10月26日,我上访被铁东分局暴力违法拘留。进拘留所后,他们对我进行殴打,且不允许我就医。铁东分局下发了四东公(七)决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我十天导致我突发多种疾病,并得不到有效救治。我要求对铁东区公安分局、七马路派出所李所长、刘指导员和拘留所所长等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追责。综上,我请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二、铁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枉法办案,依法严惩。三、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四、造成上诉人身心被严重迫害和摧残,精神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作出的四东公(七)决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虽然是2015年11月21日,但上诉人曾于2016年4月8日与其他案件一并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视为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存在法定的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度(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行初8号裁定。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于 涛审判员 王 玉 川审判员 李本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