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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杰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杰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杰强,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杰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夏杰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粤A×××××)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新兴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夏杰强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5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乙醇含量、归案后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杰强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杰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杰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夏杰强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杰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嘉慧刘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