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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明九与陈海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九,陈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180号原告:胡明九,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海龙,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胡明九诉被告陈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胡明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明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忠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佳永嘉县人��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