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明九与陈海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九,陈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180号原告:胡明九,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海龙,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胡明九诉被告陈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胡明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明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忠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佳永嘉县人��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