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贲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979号原告贲某,男,1961年1月27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钟某,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贲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某因愿与被告钟某和好并共同搞好家庭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负担。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家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