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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贲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979号原告贲某,男,1961年1月27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钟某,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贲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某因愿与被告钟某和好并共同搞好家庭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负担。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家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