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鑫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鑫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83号原告: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96号15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73047193N。法定代表人:陶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宗,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鑫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凤采路南段129-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077914T。法定代表人:邵鹏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娟,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阳光数码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