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李延安、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李延安,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安,男,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政协退休干部,陕西省延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市政协职工,陕西省延安市人,系李延安儿子。原审被告:李峰,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上诉人李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安、原审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涛代理审判员 薛莉代理审判员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方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