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84号申请人:孙某某,女,生于1965年9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孙某甲,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孙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冷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高明支行的存款1.4万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冷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高明支行的存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