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2915K,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4号。法定代表人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颖,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426404B,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刘永洪,厂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环保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环境保护局是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依法应受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信梅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